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575號
TCDV,107,司促,34575,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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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惠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惠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2808639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12月09日止累計40,651元正未給付,其中38,13
  2元為消費款;1,447元為利息;1,0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惠霜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38132 │     │2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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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