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534號
TCDV,107,司促,34534,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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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34號
債 權 人 龍福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氏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
   11月2日」?
  ㈣提出債務人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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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