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
債 權 人 大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靖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
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簽協議書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
明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
10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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