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500號
TCDV,107,司促,34500,20181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陞文 
債 務 人 東嵩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村 


債 務 人 林元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玖仟肆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