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4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邱婉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
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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