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洪鈺富即洪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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