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朱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朱振維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
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朱振維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106元整,及自民國107
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自民國10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
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310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