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102號
TCDV,107,司促,34102,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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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2號
債 權 人 蔡裕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躍盛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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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