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2號
債 權 人 蔡裕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躍盛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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