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1號
債 權 人 江惠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業於103
年1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83207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1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與借據借款金額15萬元不相符)
㈢陳報借款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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