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1號
債 權 人 張周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白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所載原因
事實為與狀附證據不符,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借款
(借貸關係)」或「租賃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