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031號
TCDV,107,司促,34031,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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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1號
債 權 人 張周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白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所載原因
   事實為與狀附證據不符,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借款
   (借貸關係)」或「租賃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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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