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星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梓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07年11月1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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