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845號
TCDV,107,司促,3384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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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星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梓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07年11月1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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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