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543號
TCDV,107,司促,33543,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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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43號
債 權 人 浤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岱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三慶群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溫」三慶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
   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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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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