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6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雲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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