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范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30027226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4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1015973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3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073579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6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595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㈣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范庭瑜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2862 │4400300272│11月 24日 │ │點二九 │
│ │元 │268 │起 │ │ │
├──┼───┼─────┼──────┼──────┼───────┤
│ 003│新臺幣│范庭瑜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5902 │4400300272│11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268 │起 │ │ │
├──┼───┼─────┼──────┼──────┼───────┤
│ 004│新臺幣│范庭瑜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6710│1785101597│11月 24日 │ │ │
│ │元 │302 │起 │ │ │
├──┼───┼─────┼──────┼──────┼───────┤
│ 006│新臺幣│范庭瑜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38352 │6705707357│11月 24日 │ │九九 │
│ │元 │909 │起 │ │ │
├──┼───┼─────┼──────┼──────┼───────┤
│ 007│新臺幣│范庭瑜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00456│6705707357│11月 24日 │ │點九九 │
│ │元 │909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