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123號
TCDV,107,司促,3312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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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范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30027226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4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1015973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3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緣相對人范庭瑜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073579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6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595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㈣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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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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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范庭瑜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2862 │4400300272│11月 24日  │      │點二九    │
│  │元  │268    │起     │      │       │
├──┼───┼─────┼──────┼──────┼───────┤
│ 003│新臺幣│范庭瑜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5902 │4400300272│11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268    │起     │      │       │
├──┼───┼─────┼──────┼──────┼───────┤
│ 004│新臺幣│范庭瑜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6710│1785101597│11月 24日  │      │       │
│  │元  │3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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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范庭瑜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38352 │6705707357│11月 24日  │      │九九     │
│  │元  │9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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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范庭瑜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00456│6705707357│11月 24日  │      │點九九    │
│  │元  │9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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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