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090號
TCDV,107,司促,3309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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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90號
債 權 人 王元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書儀即幸福雲閒居商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6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因與3張支票總金額65萬元不相符)
  ㈡確認原因事實㈠支票票號AE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10萬
   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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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