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90號
債 權 人 王元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書儀即幸福雲閒居商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6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因與3張支票總金額65萬元不相符)
㈡確認原因事實㈠支票票號AE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10萬
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