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驛建設有限公司、徐香蘋、蔡順興、
林麗惠、蔡春芬、蔡秀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丞驛建設有限公司業於97年10
月7日經授中字第0973549894函號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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