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
債 權 人 陳宏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素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何素緞對債權人陳宏基誣告罪、偽證罪之起訴
書或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判決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