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793號
TCDV,107,司促,32793,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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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
債 權 人 陳宏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素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何素緞對債權人陳宏基誣告罪、偽證罪之起訴
   書或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判決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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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