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625號
TCDV,107,司促,3262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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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5號
債 權 人 林家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明皇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7
   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10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薪資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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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