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616號
TCDV,107,司促,32616,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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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
債 權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是否有誤
   ?依狀附銷貨簽認單當事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如主張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為債權人,請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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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