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債 權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是否有誤 ?依狀附銷貨簽認單當事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如主張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為債權人,請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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