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407號
TCDV,107,司促,3240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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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韓駿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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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