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246號
TCDV,107,司促,32246,201812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政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因第三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積欠貸款,債務 人為其保證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汽車貸 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聲明事項內容是否有誤?(依狀附汽 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所示,王政文為一般保證人,依民 法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雖經債權人於107年12 月6日補正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惟依債權人陳報狀所示及 狀附退件信封,其以存證信函通知真旺科技有限公司,遭郵 務機關以「無此公司」而退回,難認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 達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人是否為第三 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尚有疑義,債權人無從對第 三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一般保證人代其履行責 任尚無由發生,故聲請人對一般保證人王政文請求核發本件 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