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183號
TCDV,107,司促,32183,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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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羅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羅慶生前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3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302,581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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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