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羅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羅慶生前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3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302,581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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