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芷涵即林佳宣即林燕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
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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