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096號
TCDV,107,司促,32096,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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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6號
債 權 人 張月娥 


債 務 人 李志峰 

債 務 人 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托芝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
  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⑵新臺幣伍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佳佳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李志峰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LCA0000000、LCA000
  0000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2紙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
  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李志峰,已喪失追索權,
  其聲請對李志峰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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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