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
債 權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玄敏、賴冬芬、賴玥瑂、賴宏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清償之責任?並提供繼承之全部資料(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㈢補債權人更名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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