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095號
TCDV,107,司促,32095,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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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
債 權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玄敏賴冬芬賴玥瑂賴宏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清償之責任?並提供繼承之全部資料(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㈢補債權人更名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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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