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蕭秀蘭
廖秀芬
張富欽
吳芳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金茶館文化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
請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
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之規定(即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應
徵聲請費用為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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