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77號
TCDV,107,司,77,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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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蕭秀蘭 

      廖秀芬 

      張富欽 

      吳芳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金茶館文化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
請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
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之規定(即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應
徵聲請費用為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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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拾金茶館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