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63號
TCDV,107,司,63,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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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莊榮祿 
      蔡英美 
      陳敏秀 
      林炳煌 
相 對 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 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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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