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9號
TCDV,107,勞訴,19,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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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白和友即Duncan Eugene BACKUS

      柯毅立即Scott Peter KENNEY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因107年
度勞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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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