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白和友即Duncan Eugene BACKUS
柯毅立即Scott Peter KENNEY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因107年
度勞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