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11號
TCDV,107,勞訴,111,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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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楊詩聖 



被   告 蔡儒鳴 
      林文藝 
      黃曉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係訴外人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宇公司)之新進工程師,被派駐至訴外人中龍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廠區工作。民國107 年5 月16日, 原告在工作現場遭中龍公司鄭姓副主任警告工安危害,翌日 ,被告黃曉薇即通知原告當天中午要上「中龍鋼鐵工程安全 課程」。同年月18日,原告電詢被告林文藝「中龍過五關」 事宜,被告林文藝要求所有疑問於21日測試時一併解答。同 年月21日上午9 時,原告接受「中龍過五關」測試,被告林 文藝要求原告背出「中龍過五關考試方向重點整理」(下稱 重點整理)與「W5公用設施處所作業人員工安注意事項告知 」(下稱注意事項告知)內容,因原告與被告林文藝對於「 活線作業」認知不同,而未通過第一關,改訂於同年月30日 上午另由被告蔡儒鳴進行測試。同年月30日上午9 時,在課 長辦公室內,被告蔡儒鳴於測試中問及「一機三證」,原告 疑惑重點整理與注意事項告知中均無專業定義「一機三證」 ,且被告蔡儒鳴事先並未給原告相關資料,被告蔡儒鳴乃當 場告知原告第一關沒過,要求原告回去找股長。原告和被告 林文藝蔡儒鳴就「活線作業」定義,曾在辦公室討論2 、 3 次,被告林文藝蔡儒鳴主張「活線作業」是機械的移動 ,原告則主張依法是指電的部分。又被告黃曉薇乃被告蔡儒 鳴之妻,為臨時性工安,然該工作性質危險,怎麼會只有臨 時性工安,原告因此與被告黃曉薇發生爭執。原告因上開種



種事情,遭中宇公司解雇。被告林文藝葉儒鳴所為涉及職 場霸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所定「執行職務遭受不 法侵害」,及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98 條規定。被 告黃曉薇所為涉嫌公然侮辱,及違反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98 條規定。原告因遭中宇公司解雇,喪失基本工作 權利而受有薪資損失,且原告前已在中宇公司附近租屋,因 解雇而受有半年房租損害,復無法負擔父親之養老輔金,致 原告身心均痛苦異常,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貳、被告則以:被告黃曉薇林文藝蔡儒鳴均為中宇公司員工 ,因中宇公司派駐原告至中龍公司廠區工作,為取得中龍公 司之長期出入證,須先由中宇公司負責工安事務之被告林文 藝、蔡儒鳴進行口試,測試原告對工作環境之危險因素、工 安法規等事項合格後,才能再由中龍公司各級主管進行口試 。本件係因原告在被告林文藝蔡儒鳴進行口試時,因未能 通過測試,心生不滿,致生事端。被告林文藝蔡儒鳴並無 任何職場霸凌之行為,被告黃曉薇亦無任何公然侮辱之行為 。且縱使原告主張之事實屬實,被告亦均不構成侵權行為, 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賠償慰撫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縱使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屬實,被告黃曉薇僅係通知原 告要參加工安課程及曾與原告發生爭執,難認有何公然侮辱 之行為;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重點整理,確有關於「活線作 業」及「一機三證」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3、16頁),被告 林文藝蔡儒鳴乃負責對原告進行測試之人員,則其等於測 試中問及上開問題,亦屬合理。雖雙方於測試過程中曾因「



活線作業」之定義發生爭執,然尚不得僅以原告最終未能通 過測試,即遽認被告有何職場霸凌之行為。基上,原告主張 被告所為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 萬元,要屬無據。
三、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規定,乃對於雇主即中宇公司之規 範,與被告無涉,且非請求權基礎;另民法第198 條規定則 係關於被害人拒絕履行之抗辯權規定,亦非請求權基礎。故 原告另主張依該2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 萬元, 亦屬無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 萬元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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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