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原 告 鐘張美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慶家
原 告 鐘婉蓁
鐘詠綜
李美霞
鐘予伶
鐘秀玲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劉素玉
鐘國華
鐘惠群
鐘振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複代理人 李煌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4344號及106年度偵字第2402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而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兩造陳報在卷,並經本院 職權調閱卷宗審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