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
原 告 林禾烽
被 告 劉環綺
被 告 劉添喜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7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