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王志坤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就本件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租金每年若以稻穀2769台斤計算時,倘換算成現金,自104年起迄今,每年應付之租金為若干?且租金應於每年何時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