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63號
TCDV,106,訴,1163,2018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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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岳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津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16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67,1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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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