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岳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津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16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67,1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