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啟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岳盟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16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9,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