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58號
TCDV,106,訴,1158,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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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甘瑞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大昌等4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
1158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下列上訴不合
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書狀僅「聲明上訴」(即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陳述),而
  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情形。
二、倘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聲明上訴,則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相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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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