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7號
TCDV,106,建,57,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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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9萬7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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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