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9萬7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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