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Felipe Fabro)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以有應調查事項要求再開辯論,另本件是否合法送達,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