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林妙珊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林政妤
張光榮
張麗美
張光前
張茜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
被 告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品懿律師
上多當事人間誰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政妤,訴訟代理人李仲景」,應更正為「被告林政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既有如如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