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張麗美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張光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履行協議等訴訟事件之
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訴訟
所得之利益為何,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