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52號
TCDV,103,訴,1852,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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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
原   告 徐全裕 
被   告 陳美燁(原名:陳姿利)


被   告 梁許汶 

 
被   告 王大宇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梁武吉 

被   告 梁杏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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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