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徐全裕 被 告 陳美燁(原名:陳姿利)被 告 梁許汶 被 告 王大宇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梁武吉 被 告 梁杏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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