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38號
TCDM,107,附民,738,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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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謝秀蘭
被   告  林坤榮

       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被   告  江政忠
       江政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4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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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