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伸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7707 、17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偉伸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以被告雖未承認犯行,惟依卷內被告先前之供述部分事 實、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清單,槍枝鑑定書等證據, 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 林偉伸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7 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