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372號
TCDM,107,訴,2372,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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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翔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1043號、107年度偵字第25392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天翔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扣案物名稱、數量欄所載物品之沒收,如附表一、二沒收欄所載。
犯罪事實
一、劉天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等案 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5年1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3月4日保 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為下列犯行:
(一)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製造,竟與莊坤義(原名莊志亮)、何凱鈞(綽號「火 雞」)、鄭建良黃榮豪莊坤義等4人均另由檢察官簽分 偵辦)等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由莊 坤義自不詳之人處取得大麻種子,並於106年6月至8月間指 示劉天翔尋找供栽種大麻之廠房,劉天翔遂與何凱鈞於106 年8月23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自106年 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以劉天翔之名義向不知情之許 世襟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廠房,作為栽種 大麻之場所,並由莊坤義出資雇請不知情之不詳水電工人負 責安裝水電及冷氣,冷氣係做為調節大麻生長所需之溫度控 制之用,更改水電係做為大麻生長供應電力、燈具及水分之 用,且由莊坤義出資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水桶等栽種大 麻之工具及設備,再由劉天翔莊坤義等4人共同在清水區 民和路之承租處組裝上開栽種大麻之工具及設備,以此方式 開始種植大麻,待大麻成株開花,再以剪刀剪裁大麻花、葉 ,以電風扇、燈光、冷氣等將大麻花、葉予以乾燥,而遂行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製造。




(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大麻種子之 犯意,於107年6月5日,在臺中市自由路之LAVA夜店,自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BON」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乾燥大麻花3包(毛重共計113.55公克)及大 麻種子(494顆),並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 樓之1之住處而持有之。嗣於107年7月17日18時30分許,經 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劉天翔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4樓之1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 後,劉天翔於107年7月18日經警移送檢察官複訊時,在檢警 尚未發覺其另涉有參與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前,向 檢察官自首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並供出參與人包 括莊坤義等人及種植地點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 棟廠房後,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B棟廠房執行搜索,並當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 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同意得作為證 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 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天翔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1043號卷一第4至10頁 、第79至82頁、第94至98頁、第104頁、卷二第118至119頁 、偵字第25392號卷第12至17頁、本院卷第16頁反面、第55 頁反面、第113頁),並有證人即被告劉天翔之女友劉芯吟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許世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廠房鄰棟廠房承租人 楊德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可按(見偵字第21043號卷 一第11至14頁、第126至129頁、卷二第10至11頁、第15至17 頁、第22至27頁),並有107年7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10 7年7月17日搜索照片(被告住處)、證人劉芯吟與被告LINE 對話畫面照片、被告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河北路住處之位置圖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天翔指認;107年7月19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7毒保38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含照片)、107年7月2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房店 屋租賃契約書(清水區民和路)、證人許世襟何凱鈞之LI 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許世襟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人許世襟之臺中銀行清水分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紀錄(見偵字第21043號卷一第19至24頁第26至48頁、 第51頁、第99至101頁、第107至112頁、第117至118頁、第 130至139頁、第140至154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Z000000000號初步篩查報告單、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世襟指認劉天翔;107年7月25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世襟指認何先生;107年8月1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德川指認何先生;107年7月 31日)、107年08月16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 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 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8日刑紋字第0000000 000號鑑定書、107年08月07日職務報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查詢回覆簡函附何凱鈞之三重溪尾街郵 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7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07大型保6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24日草療 鑑字第1070800296號鑑驗書(見偵字第21043號卷二第1至4 頁、第12至14頁、第18至20頁、第26頁、第30至80頁、第83 頁、第101至108頁、第114至115頁、第123至128頁、第133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天翔指認莊坤 義等;107年8月30日)、劉天翔指認何凱鈞租屋處照片1張 、查扣大麻植株照片、大麻成品秤重及抽取送驗照片(見偵 字第25392號卷第59頁、第69至70頁、第80頁、第111至132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07安保1416)(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第84頁)等資料 附卷可參,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 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又中 止犯仍為未遂犯之一種,必須犯罪之結果尚未發生,始有成 立之可言。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雖已中止其犯罪行為,尚



未足生中止之利益,必須經由其中止行為,予其他共犯以實 行之障礙;或勸導正犯全體中止;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為結 果之發生;或其犯罪行為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始能依中止未遂之規定減 輕其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次按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就製造第二級毒品 ,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行為,分別設其處 罰規定;栽種大麻而製造成第二級毒品,其栽種之前階段行 為,應為後之製造毒品行為所吸收。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 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 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 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品, 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 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植株可製造之毒品計有第二級毒品 附表二之第24項大麻、第25項大麻脂、第26項大麻浸膏、第 27項大麻酊、第155項四氫大麻酚等毒品。其中大麻脂、大 麻浸膏、大麻酊等毒品固均需經泡製、浸溶、過濾等步驟始 可取得,需某些特殊器具,亦需某種程度之技術;四氫大麻 酚並需較高技術層次之化學萃取分離步驟始可取得;然大麻 毒品則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 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 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 ,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 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 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5663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雖供稱其曾於106年9月 、12月間向莊坤義表明要退出犯罪事實㈠之犯行,且自107 年4月16日以LINE與證人許世襟連絡繳納廠房電費事宜後, 即未再參與此部分犯行等情,惟被告此部分供述情節縱屬為 真,但其於表明退出後,除仍容任以其名義承租廠房、組裝 種植大麻設備等行為,繼續作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助力外,更續為提供繳納廠房租金及處理電費事宜等行為助 力,並僅係消極地表明退出而無任何積極行為防止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犯行之結果發生,是被告尚無中止未遂規定之適 用,其仍應負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共同正犯責任。又被告 供稱於107年4月曾收成大麻1次(見偵字第21043號卷第82頁 反面偵訊筆錄),而於107年7月25日,為警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B棟廠房搜索時,亦當場自廠房之垃坡桶內 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已與大麻植株分離之大麻葉3包(見



偵字第25392號卷第12頁反面警詢筆錄),是被告此部分犯 行已達製造大麻既遂程度,亦堪予認定。故核被告就犯罪事 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其就犯罪事實㈠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前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前,意圖製 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製造大麻及意圖製造而栽 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大麻葉 )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二)查被告因犯罪事實㈡犯行而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乾 燥大麻花3包,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且驗餘 淨重為102.13公克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7年8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911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 見偵字第21043號卷二第115頁),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而起訴書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既已敘明被告取得之乾燥大麻花 3包(含袋重共計113.55公克),是起訴書就此部分犯罪事 實引用之起訴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顯係誤 植,應予更正。又被告此部分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三)被告與莊坤義何凱鈞鄭建良黃榮豪等人間就犯罪事實 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 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所犯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五)又被告曾於106年3月4日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 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六)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 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目的在促使行為 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 著手調查,於嗣後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 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 ,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則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 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上揭法定減輕其刑之規定,前者 ,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罪;後者,則重在 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 者之立法目的不同,適用要件亦異,且前者為得減其刑,後 者為應減其刑,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 人同時存在此二情形,除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減輕其刑外,尚得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遞減其刑,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二)可資參照 。查被告係為警於107年7月17日至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4樓之1之住處搜索,查獲其涉有犯罪事實㈡之犯 行,而經警於107年7月18日移送檢察官複訊時,在檢警尚未 發覺其另涉有參與犯罪事實㈠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嫌疑前 ,即向檢察官供認犯罪事實㈠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 並供出參與人包括莊坤義等人及種植地點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B棟廠房等情,有被告107年7月18日之偵訊筆 錄(見偵字第21043號卷一第80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107年10月21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70041923號函附 之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足見被告係自首 犯罪事實㈠犯行。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犯罪事實㈠犯行,是被告所犯此部分犯行,依上開說明,除 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外,亦得依 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遞減其刑。
(七)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之 解釋,在毒品之施用、販賣、運輸等犯罪,多有其上游毒品 來源之前手,但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 上無第2條第1項之「毒品」來源,製毒者本身即毒品之源頭 ,將毒品原料加工製成毒品。如必以供出「毒品」來源,為 其必要之要件,則製造毒品者,固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免 其刑。惟立法意旨係「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毒組織,鼓勵毒 販供出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 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 策,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減免其刑」,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應解釋包括「供出製 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及 「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從而,乙 如係知情而提供感冒藥等原料供甲製毒,甲供出乙因而查獲 ,即得援引該條項之規定減免其刑。又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 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 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 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6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劉天翔於自首犯罪事實㈠ 犯行後,已指證莊坤義何凱鈞鄭建良黃榮豪為此部分 犯行之參與人,其中莊坤義為資金、設備提供人等情,有前 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文所附之員警職務報告等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而檢警依被告劉天翔 之指證內容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廠房搜索、 勘察及循線偵查後,自該廠房之現場跡證,採得莊坤義、何 凱鈞、鄭建良黃榮豪等4人之指紋,且證人許世襟、楊德 川更已分別指認何凱鈞曾為繳納廠房租金或出入該廠房等情 ,亦有證人許世襟楊德川2人之警詢筆錄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7年8月8日刑紋字第1070075622號鑑定書等資料為證(見 偵字第21043號卷二第10至11頁、第15至17頁、第58至61頁 、第76至80頁),是依上開說明,被告確已供出毒品來源, 檢警亦因此而查獲確切之正犯或共犯,故被告犯罪事實㈠ 犯行,尚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 免除其刑。
(八)又被告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因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 ,而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2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 之數減輕之」,是應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刑法第62條減輕、遞減其刑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 復遞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100年 度台上字第5107判決參照)。此外,被告此部分製造第二級 毒品犯行,併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就前開刑法第47條 第1項加重規定,先加(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後減(遞減、復遞減)之。
(九)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明知大麻係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 成傷害,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 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 之違禁物,仍無視於政府禁令而為製造大麻之行為,且無故 持有大麻及大麻種子,致生危害於社會治安及他人身體健康 ,是其行為惡行重大,應予非難。2.被告本案栽種大麻植株 之數量及規模非小,製造期間非短,且持有大麻及大麻種子 數量非微。3.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4.被告自陳高 職畢業暨其犯罪動機、參與犯罪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至辯護人張淑琪律師,雖以被告坦承犯行、配



合偵查及被告非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主謀等情事為據,抗辯 被告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然依本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數量、期間及持有大麻、大麻種子數量等情節,實 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併此敘明。四、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331株及大麻葉3包,以及如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大麻花3包,經鑑驗發現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份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16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7年8月14日調科壹 字第10723019110號鑑定書等資料在卷為證(見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114至115頁),是該等扣案物暨其包裝袋(其上殘 留微量毒品成份,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完全離析,應視為毒 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大麻種子494顆, 經檢視外觀與大麻種子一致,且經抽驗20顆,其中13顆具發 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乙節,亦有前開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9110號 鑑定書等資料為證,是該扣案之大麻種子為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均係作為被告 與莊坤義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所供認( 見本院卷第111頁),是該等扣案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 收之。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 行有關,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則非本案起訴範 圍,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4條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第4項、第14條第4項附表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廠房扣得之物┌──┬───────────────┬─────────┐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沒收 │
├──┼───────────────┼─────────┤
│1 │大麻植株331株(經檢視葉片外觀 │左列扣案物品沒收銷│
│ │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檢確含有第二│燬之。 │
│ │級毒品大麻成份)、大麻葉3包( │ │
│ │驗餘淨重486.76公克,經鑑驗確含│ │
│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詳偵字│ │
│ │第21043號卷一第117至118頁扣押 │ │
│ │物品目錄表、卷二第1頁衛生福利 │ │
│ │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6日草療鑑│ │
│ │字第Z000000000號初步篩查報告單│ │
│ │、第114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107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 │ │
│ │00000000000號鑑定書、第133頁衛│ │
│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24日│ │
│ │草療鑑字第1070800296號鑑驗書,│ │
│ │偵字第25392號卷第59頁衛生福利 │ │
│ │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7日草療鑑│ │
│ │字第1070700462號鑑驗書、本院卷│ │
│ │第39至4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107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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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剪刀2把、肥料9件、給水設備(含│左列扣案物品沒收之│
│ │碳酸值控制組)7組、納氣燈17顆 │。 │




│ │、納氣燈安定器17顆、溫濕度計3 │ │
│ │臺、電風扇13臺、冷氣機6臺、 │ │
│ │LED燈42臺、空氣幫浦6臺、栽種 │ │
│ │知識(含藥劑3瓶)1份、大螺旋 │ │
│ │電子式燈泡3顆、烘乾用掛繩1批 │ │
│ │、大麻種植桶(含蓋子)331個、 │ │
│ │衣架1批等物【詳偵字第21043號卷│ │
│ │第117至11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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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扣得之物┌──┬───────────────┬─────────┐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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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乾燥大麻花3包(驗餘淨重為 │左列扣案之乾燥大麻│
│ │102.13公克,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花3包沒收銷燬之, │
│ │毒品大麻成份)、大麻種子494顆 │大麻種子494顆沒收 │
│ │(驗餘淨重為6.58公克,經檢視外│之。 │
│ │觀與大麻種子一致,經抽驗20顆,│ │
│ │其中13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 │
│ │品大麻成份)【詳偵字第21043號 │ │
│ │卷一第19至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10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 │ │
│ │局扣押物品清單(107毒保381)、│ │
│ │第108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
│ │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377 │ │
│ │號鑑驗書、卷二第115頁法務部調 │ │
│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14日│ │
│ │調科壹字第10723019110號鑑定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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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桶117個、水桶蓋119個、小水草│不予宣告沒收。 │
│ │座76個、氣泡石(圓)19個,氣泡│ │
│ │石(柱狀)48個、可調式氣泵5臺 │ │
│ │、打氣機7臺、排風扇4臺、抽水機│ │
│ │4臺、監視器(含電線)1臺、濕度│ │
│ │溫度顯示器2個、快速接頭墊片85 │ │
│ │個、照明燈3個、電暖器(Abee)1│ │
│ │臺、黑色快速接頭墊片96個、水質│ │
│ │過濾器6臺、快速接頭嘴196個、小│ │
│ │氣泡石1袋、水精靈1個、PH值檢測│ │




│ │筆1臺、電腦螢幕1臺、監視器鏡頭│ │
│ │3個、喇叭1個、降溫冷卻機2臺、 │ │
│ │水質監控器3組、海棉66個、打氣 │ │
│ │機1臺、定時計時器9個、白色水管│ │
│ │1批、電線1批、快速接頭166個、 │ │
│ │珪酸鹽白土1瓶、雙氧水3%1瓶、水│ │
│ │質校正液1瓶、黑色水管1批、衣架│ │
│ │1批、海棉19個、養殖盆31個、碳 │ │
│ │纖維膜1批、永潔特大壁紙1捲、橘│ │
│ │色大水桶2個、HERANR410冷氣包含│ │
│ │室內、外主機1組、東芝冷氣(包 │ │
│ │含室內、外主機)1組、SAMPO14吋│ │
│ │電風扇1臺、惠騰14吋電風扇3臺等│ │
│ │物【詳偵字第21043號卷一第19至 │ │
│ │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註:為被告所有,但與本案犯行無│ │
│ │ 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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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咖啡包(淨重約16.0255公克)5│不予宣告沒收。 │
│ │包、愷他命(淨重約1.3499公克)│ │
│ │1包、安非他命(含袋重26.58公克│ │
│ │)、安非他命吸食器3支、玻璃球2│ │
│ │顆等物【詳偵字第21043號卷一第 │ │
│ │19至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註:被告因此部分扣案物所涉犯行 │ │
│ │ ,由檢察官另為偵辦,不在本 │ │
│ │ 案起訴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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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lackhone智慧型手機1支【詳偵字│不予宣告沒收。 │
│ │第21043號卷一第19至24頁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 │ │
│ │註:為被告所有,但與本案犯行無│ │
│ │ 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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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