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4050號、107年度執字第1836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施文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施文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 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 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 ,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 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 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施文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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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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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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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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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8日 │ 106年11月9日 │ 10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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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24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124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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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12日 │ 107年4月12日 │ 10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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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4月30日 │ 107年4月30日 │ 107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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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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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7151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107年度執字第14334號 │
│ │年10月) │ │
│ ├───────────────────────┴───────────┤
│ │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更字第481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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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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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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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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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2日 │ 107年3月14日 │ 107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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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686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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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14日 │ 107年8月31日 │ 107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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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3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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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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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7年度執字第14335號 │107年度執字第18364號(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2月) │
│ │ 臺中地檢 │ │
│ │107年度執更字第4816號(│ │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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