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550號
TCDM,107,聲,555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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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顏勗修


具 保 人 施顏獻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顏獻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顏獻洋因受刑人施顏勗修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8810號),前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2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乃送達 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 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該案歷審判決書、 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107年12月5日員警報告書、受 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 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通知業已 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 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 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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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