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376號
TCDM,107,聲,537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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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55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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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