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勛鐿
具 保 人 黃明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保證金新臺幣貳元及實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金貳萬元及實收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 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 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