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72號
TCDM,107,聲,447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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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加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加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加鴻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 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 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 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 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 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 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加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 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 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3 及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訴字第154 號判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 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 得逾有期徒刑2 年3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 示公共危險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 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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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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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 │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6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1月22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31179號 │度偵字第12742號 │度偵字第7013、7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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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375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
│實├───┼────────────┼────────────┼────────────┤
│審│判決日│107年3月26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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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375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
│決├───┼────────────┼────────────┼────────────┤
│ │判 決│107年4月19日 │107年7月23日 │107年7月30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
│ │度執字第8417號 │度執字第12206號 │度執字第13134號 │
│ │ │ │(編號3及4定刑有期徒刑6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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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逃逸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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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9日 │107年1月19日 │107年3月27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7013、7414號 │度偵字第7013、7414號 │度偵字第948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107年度簡字第953號 │
│實├───┼────────────┼────────────┼────────────┤
│審│判決日│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54號 │107年度簡字第953號 │
│決├───┼────────────┼────────────┼────────────┤
│ │判 決│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
│ │度執字第13134號 │度執字第13135號 │度執字第14503號 │
│ ├────────────┤ │ │
│ │(編號3及4定刑有期徒刑6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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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