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15號
TCDM,107,聲,391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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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崇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崇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崇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 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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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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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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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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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5月26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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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833 │106年度毒偵字第 │106年度毒偵字第 │
│ │號 │5513號 │5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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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院 │ │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76號│107年度訴字第376號│
│審│ │1265號 │ │ │
│ ├───┼─────────┼─────────┼─────────┤
│ │判決日│106年12月13日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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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院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76號│107年度訴字第376號│
│ │ │1265號 │ │ │
│ ├───┼─────────┼─────────┼─────────┤
│ │判 決│106年12月13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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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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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314號│107年度執字第11037│107年度執字第11038│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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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