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暐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47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
易字第96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王暐翔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暐翔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 簡字第9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4月2日執行 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107年3月19日18時57分許,在莊宜琳所任職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服飾店內,徒手竊取 莊宜琳所有放置於上址桌上之三星牌NOTE-3白色手機1支, 得手後隨即離去,並將上開手機輾轉售予附表買受人欄所示 之5人(附表買受人欄所示之人所涉贓物罪嫌,另由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得款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莊宜琳 發現上開手機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 上開手機1支(已發還予莊宜琳)。
二、案經莊宜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暐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宜琳於警詢之指訴、 證人MUHAMAMD IRFAN(印尼籍,中文名:哈瑪)、黃友妮、 林益賢、余隆曜、范姜士隆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 出售竊得手機時出具之讓渡書、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 影本、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鑑定書編號:0000000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 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933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4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其於受 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竊盜 犯行外(未予重複評價),另曾因屢次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竟仍不知悔悟,猶再為本案竊盜之犯行,所為實不可取,自 不宜輕縱;惟念其為警查獲後即坦承犯行,且告訴人失竊之 手機業已尋回,並經確認未遭盜撥電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告訴人警詢筆錄在卷可參,犯罪所生之損害有限;兼衡以 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沙發製造業 ,月薪約3萬元,未婚、未育有子女,家中有祖母、母親與 姐姐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告訴人上開手機1支,自 屬其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嗣後已發還告訴人),其將上開 竊得之手機,以500元價格出售予范姜士隆(即附表編號1號 所示之買受人),則其所受領之500元對價雖未扣案,核屬 其所變得之財產上利益,而為其犯罪所得,為澈底剝奪被告 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及相關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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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出售人 │買受人 │交易時間 │交易價格 │
│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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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暐翔 │范姜士隆 │107年3月19日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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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姜士隆│余隆曜 │107年3月20日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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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隆曜 │林益賢 │107年3月21日 │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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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益賢 │黃友妮 │107年3月21日 │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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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友妮 │MUHAMMAD │107年3月22日 │3,500元 │
│ │ │IRFAN │ │ │
│ │ │(印尼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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